- Q1 公用事業範圍?
- A1 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營業。包括電力、電信、煤氣(天然氣)、自來水等事業。
- Q2 公用事業開立統一發票緣起?
- A2 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修正,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 Q3 公用事業為什麼要開立電子發票?
- A3 據統計,公用事業每年開立收據張數約6億張,為響應節能減碳,各地區國稅局爰輔導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同時降低公用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成本。
- Q4 公用事業自何時開立電子發票?
- A4 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所稱「105年1月」,指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所屬年月。
- Q5 105年1月1日以後,公用事業會再寄交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嗎?
- A5 會。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現行公用事業寄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扣款代繳者)之方式並未改變,用戶仍依以往方式持繳費通知單至代收(例如超商或銀行)地點繳費或自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扣款代繳。
- Q6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要如何交付用戶?
- A6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第5項規定,公用事業應於開立電子發票48小時內(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使用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大平台)存證,視為交付電子發票方式。
- Q7 公用事業開立雲端發票,提供用戶使用之「載具」是什麼?
- A7 公用事業用戶使用之電子發票載具印製於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包含「載具類別編號(含條碼)」及「載具號碼(含條碼)」資訊,為用戶查詢及開獎後兌領獎金之重要資訊,爰請用戶妥善保存每期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利後續兌獎及申報作業。
- Q8 何謂「載具類別編號」?
- A8 載具類別編號是公用事業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成為電子發票載具發行機構後,該中心所配賦給公用事業的一組識別編號。
- Q9 何謂「載具號碼」?
- A9 載具號碼共30碼,是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連結大平台之專屬的載具,像悠遊卡、會員卡、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一樣,唯一不同的是該載具並無實體卡片,統一發票開獎後,「載具號碼」是用戶查詢及開獎後兌領獎金之重要資訊。
- Q10 載具編碼是否有規則?
- A10
1.公用事業載具號碼編碼規則應一致,編碼原則:年期別(5位)+載具流水號(10位)+檢核碼(15位)。
(1) 年期別(5位):格式YYYMM ,YYY為民國年,MM為月份。
(2) 載具流水號(10位);前兩位固定BB,後面8位每個欄位值可以0~9或A~Z(大寫) ,必需補滿10位,當期載具流水號需唯一,由公用事業自行訂定。
(3) 檢核碼(15位):至少5位,左靠不需要補滿15位, 15位的每個欄位值可以0~9或A~Z(大寫) 由公用事業自行訂定, 以不重複為原則。
2. 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與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應不同;同一公用事業同一期繳費通知單之載具號碼不得重複給號。
3. 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者,該部分之載具號碼得無須依前開原則編訂。
- Q11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之「時點」為何?
- A11 公開立電子發票之時點,分為2部分:
1.用戶於公用事業營業櫃檯繳費者,應於「收款時」開立。
2.用戶以代收費用單位(超商或金融機構)繳費(含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劃撥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等),公用事業至遲應於匯齊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用戶繳納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
- Q12 公用事業網站上可查得到電子發票嗎?
- A12 凡使用電子發票之公用事業會建置電子發票用戶平台(以下簡稱小平台)供用戶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 Q13 公用事業的載具號碼可否進行歸戶?
- A13 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皆不相同,若需大平台提供自動兌獎服務,則須用戶每期進行歸戶設定。
- Q14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需要再保存嗎?
- A14 105年1月1日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用戶繳費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一定要好好保存:
1.用戶為一般消費者: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所列之「載具識別資訊」是統一發票開獎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的重要資訊,所以一定要好好保存。
2.用戶為營業人者:依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所列載具號碼中之「載具流水號(10碼)」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報營業稅。
- Q15 用戶查詢電子發票資訊之途徑?
- A15 用戶於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列載具號碼,依下列方式查詢:
1.公用事業建置之客服專線或電話語音服務。
2.公用事業建置之小平台。另部分公用事業會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列印上一期開立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當期已繳費憑證列印當期開立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 Q16 用戶為一般消費者是否可在大平台上查詢公用事業所開立之電子發票資訊?
- A16 如已完成歸戶者,可使用歸戶之共通性載具至大平台查訊電子發票資訊;若未歸戶,則須至公用事業建置之小平台查詢。
- Q17 用戶如何對獎?又如何知悉是否中獎?
-
A17
1.本公司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開獎翌日起10日內委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寄送中獎通知單。
2.用戶若想查詢中獎資訊,得依收費通知單所載之載具號碼,自行至本公司小平台查詢中獎發票。
3.用戶亦可至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站(簡稱KIOSK)查詢中獎發票。上項所稱KIOSK係指統一超商的ibon、全家的 Famiport、萊爾富的Life-ET、OK便利商店的OK.go。
- Q18 用戶發票中獎通知需要以掛號通知嗎?
- A18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公用事業於統一發票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中獎人。
- Q19 中獎用戶如何兌領獎金?
-
A19 自108年1月1日起收到中獎通知單後:
1.請填妥中獎當期收費通知單之領獎收據,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金。
2.使用財政部發行之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
3.可持中獎當期收費通知單至四大超商所設置之多媒體事務機KIOSK輸入或掃描載具條碼,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持之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金。
- Q20 中獎電子發票應歸屬登記用戶或實際用戶所有?
-
A20
1.由持有本公司收費通知單載具識別資訊之領獎收據者,或持有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進行後續兌領獎,與該收費通知單所載之用戶名稱並無影響,且登記用戶為非營業人者,該電子發票證明聯不會載有買受人名稱,不影響兌領獎之權益。
2.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支付公用事業費用方式,為兩方之私權範疇,建議雙方先行協商何人取得憑證並支付費用,以減少爭議。
- Q21 房客支付水電費用,中獎電子發票應歸屬房東或房客所有?
-
A21
1.自105年起,水、電、瓦斯及電信費帳單上,將增加一組載具號碼,持帳單繳費者如中獎可持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所列之「載具識別資訊」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以化解可能產生的中獎發票歸屬爭議。
2.房客與房東支付水電費用方式,為兩方之私權範疇,建議雙方協商何人取得收據並支付費用,如有變動需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若仍有疑慮請逕洽公用事業詢問。
- Q22 若已繳費完成卻遺失繳費憑證,載具流水號要如何再次取得?
-
A22 為維護實際繳費人的兌獎權益,用戶遺失中獎當期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收費通知單(領獎收據),得在收費期別之統一發票領獎期限內,攜帶中獎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佐證資料,向本公司營業據點申請補發載具資訊證明,據以領獎(如不克臨櫃申辦,可採郵寄方式辦理)。
1.代收單位繳費者應備文件:補發載具號碼申請書暨切結書、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佐證資料
(1)獎別為4獎、5獎、6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百元獎者之佐證資料:得以中獎通知單及中獎前一期帳單或其他公用事業同址中獎當期(或前一期)帳單任一項代之。
(2)獎別為3獎以上及雲端發票專屬百萬獎者之佐證資料:應同時具備中獎通知單、中獎前一期帳單及其他公用事業同址中獎當期(或前一期)帳單佐證。又申請人非帳單所載用戶者,應提示租約或房屋所有權狀。
2.代繳單位繳費者應備文件(含存簿轉帳扣款、信用卡繳費): 補發載具號碼申請書暨切結書、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轉帳扣款帳戶存摺或信用卡帳單。
- Q23 收到公用事業寄送的中獎發票,但核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後沒有中獎,應如何處理??
- A23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號碼專區核對雲端發票專屬中獎號碼,中獎獎別有百萬元獎15組、2千元獎1萬5千組及5百元獎40萬組。
- Q24 KIOSK 列印的公用事業中獎發票遺失,可否再次列印?
- A24 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除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情形者外,電子發票證明聯以列印一次為限。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 Q25 營業人用戶如何查詢與下載電子發票資訊?
- A25 用戶得至大平台﹝路徑:https://www.einvoice.nat.gov.tw/登入/營業 人功能選單/營業人B2C發票作業/存證資料查詢-B2C/會計憑證下載﹞下 載電子發票檔案,作為記帳憑證。
- Q26 營業人用戶應如何網路或媒體申報營業稅?
- A26 網路或媒體申報:由營業人自有系統產製或至大平台子下載媒體申報TXT 檔申報營業稅﹝路徑:https://www.einvoice.nat.gov.tw/登入/營業人 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批次申請)﹞。
- Q27 營業人用戶應如何人工申報營業稅?
-
A27 以財政部規定之明細表、表單申報,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1.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雲端發票,及該筆雲端發票銷售額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以明細表方式申報,由營業人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明細表」【含公用事業(銷方)及營業人用戶(進方)基本資料、載具流水號、課稅別、銷售額、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載發票字軌號碼)。
2.「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發票字軌號碼欄位,亦比照上項明細表填載載具流水號(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載發票字軌號碼)。
3.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格式代號:25(進項)、23(進貨退出或折讓)。
- Q28 營業人用戶應辦理事項?
- A28 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應盡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 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至實際用戶為自 然人惟登記用戶名稱為營業人者,宜盡速洽請公用事業更正用戶名稱 ,以免影響對獎權益。
- Q29 營業人用戶如登記用戶名稱不符,支付公用事業 費用所取得之電子發票,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
- A29 營業人用戶因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 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稱不符者,如該營業人確為實際繳費者,於 105年12月底前,該營業人所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買受人名 義未符,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